就業保險金VS就業補助金,傻傻分不清?一次給您講分明

就業保險金,是指就業保險包辦機構依法支付給吻合失業補助申請前提的就業職員的基礎生存用度,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就業補助金,2020年7月,鄭州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鄭州市就業保險擴充保證局限政策指南》,明確了階段性發放就業補助金。能夠理解為社保部門對艱苦失業人員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

就業保險金VS就業補助金,二者的區別在此簡單解釋一下:

就業保險金申領需求饜足三個前提:1、就業前用人單元和自己曾經交納就業保險費滿一年;2、非因自己意願中綴失業的(被辭退);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如果是主動離職的情況就不能申領,此外,失業保險繳費不足一年的,也不能領。”社保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相比之下,就業補助金政策的支付門檻則寬鬆許多,2020年3至12月,支付就業保期滿仍未失業的就業職員、不符合支付就業保險金前提(即:因自己緣故原由解除勞動瓜葛或參保繳費缺乏1年)的參保就業職員(不含參保不足1年個人不繳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相當於主動離職、入職不滿1年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領,領完失業金還沒找到工作的朋友也可以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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